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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日期:2026-01-09 浏览

近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从2026年1月1日起

宿迁月最低工资21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21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湖滨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苏宿工业园区社会事业与应急管理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文件精神,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2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市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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